劳动部「大陆地区工作禁止事项」宣导资料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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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共(1)件 「大陆地区工作禁止事项」宣导资料 (共 1 个附件:A09000000E_1140086104A_senddoc1_Attach1.jpg)
114010006884_1_A09000000E_1140086104A_senddoc1_Attach1.jpg (附件一)
主旨: 函转劳动部「大陆地区工作禁止事项」宣导资料1份,请加强宣导并转知所属,请查照。
说明:
一、 依该部114年8月12日劳动发就字第1140511448A号函办理。
二、 依劳动部上揭函文,相关法规及宣导事项摘述如下:
(一) 禁止刊登大陆地区劳务广告:
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34条第1项规定:「依本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同条第4项规定:「第1项广告活动之管理,除依其他广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商有关机关拟订管理办法,报请行政院核定之。」第89条规定:「委讬、受讬或自行于台湾地区从事第34条第1项以外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之广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者,或违反第34条第2项、或依第4项所定管理办法之强制或禁止规定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前项广告,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没入之。」
2、 大陆委员会依前开规定订定之「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第6条第5款规定略以,未经许可之大陆地区劳务,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或以置入性行销方式为之。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略以,委讬、受讬或自行于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条例第34条第1项以外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之广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依两岸条例第89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二) 禁止仲介国人赴陆就业:
1、 两岸条例第35条第2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从事商业行为。但由经济部会商有关机关公告应经许可或禁止之项目,应依规定办理。」第86条第4项规定:「违反第35条第2项但书规定从事商业行为者,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届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连续处罚。」
2、 经济部依两岸条例第35条第2项但书规定公告之「在大陆地区从事商业行为应经许可或禁止之事项公告项目表」,将「从事台湾地区人民赴大陆地区就业之人力仲介业务」列为禁止类。
3、 就业服务法第34条第2项前段规定略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就业服务业务。第65条第1项规定略以,违反第34条第2项规定者,可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三、 据悉中国大陆迭有透过陆商、台商、外商或非法仲介招揽台湾人才赴陆就业,又其中不乏有向核心重点大学招揽高科技人才之情形,对于我国科技安全及产业发展已构成潜在风险。爰为强化学校及在校学生对相关法规之认知,及避免民众误触法规,劳动部业制作旨揭宣导资料(如附件),请贵校加强宣导并协助周(转)知所属教职员工生,俾提升法遵意识,共同维护我国关键人力及科技资安。另请贵校(并协助转知辖管各级学校、附设医院及农林场等)避免提供或出借校园教室、礼堂、操场等室内及户外场地予各单位(包含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活动(如:大陆就业市场说明会、招募国人赴陆就业、大陆台商校友就业座谈等),以免间接促成国内人才被不当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