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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东南科技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 一 条:本会定名为东南科技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本会以加强校友间联系,促进彼此情感,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及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 三 条:本会会址设于母校所在地(新北市深坑区)。
第二章、会 员
第 四 条:凡在母校学制就学毕业同学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 五 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宗旨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六 条:本会会员有享受本会一切设施及参与各项活动之权利。
第三章、组 织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 七 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开会一次,其停会期间之权力由理事会执行之。
第 八 条:会员大会因故不克举行时,得延期举行。
第二节、理事会
第 九 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五十三人(每系科最多十人)任期二年,至下理事会成立时止。但连续两次会议缺席者,即自动丧失理事资格,下次大会时补选之。
第 十 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二十九人,均由理事互选产生之,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中遴选三位担任,协助理事长推展会务,理事长得连选连任一次。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左列各组会,分别掌理各组职责,并由理事长综理会务:
1、秘书组:掌理会员会籍之整理、文书、议事、通讯及其他不属各组之事项。
2、财务组:掌理本会经费之筹募、保管、出纳、帐目及审核等事项。
3、服务组:掌理有关互助合作,职业介绍,康乐活动,会员福利等事项。
4、电子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
5、电机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
6、机械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
7、土木营建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
8、工管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
9、环工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
10、资管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
11、企管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
12、应英系友会:掌理本系校友之联络及活动等事项。以上各组均设召集人一人或系友会会长一人(各系友会组织章程另订之),由理事长就理事中聘任之。理事长于必要时,得遴聘热心会员担任以上各组会副召集人及干事若干人,襄理各该组业务。(理事长得视业务需要,经理监事会同意后扩充各组及其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理事会之职掌如左:
1、召集会员大会。
2、决定本会会务计划。
3、督导各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事项及推行一般会务。
4、筹募本会经费。
5、其他属于会务之各种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理事长或理事二十一人以上之签署提请理事长召集临时会议,理事会开会时,并请常务监事或其代表列席。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及各组工作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第十五条:理事会得聘请对会务特有贡献之会员为名誉理事,聘任期间与各该届理事会任期同。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十五人(每系科至少一人),任期二年,至下届监事会成立为止。但连续两次会议缺席者,即自动丧失监事资格,下次大会时补选之。
第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监事二人,由监事中选出三位常务监事,监事长一人由三位常务监事互推之。
第十八条:监事会之职责如左:
1、检讨理事会工作情形。
2、稽查会费收缴状况。
3、审核理事会经费开支。
4、其他有关监事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监事因事不克列席理事会或执行监察事项时,得临时商请其他监事代表之。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半年开会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或举行理监事联席会。
第四章、经 费
第廿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1、入会费新台币参百元(凡在母校学制毕业或肄业同学均得缴纳)。
2、常年会费新台币壹仟元。
3、永久会员新台币参仟元。
4、捐款。
第廿二条:本会经费应存入理事会指定之银行,非经财务组召集人及理事长盖章不得动用。
第廿三条:各组会经常费之支出,应先经理事长同意,事后检附单据,经手人证明及各该组召集人及各会盖章后,送财务组审核,财务组审核无误后编制帐目提理事会决议后,送监事会核销。监事会对于不当之支出,得移请理事会改善之。
第廿四条:理事会开会时,财务组应提出财务收支及会费收据情形之书面报告,作成记录分送理、监事会存照。
第五章、附 则
第廿五条:本章程所称之选举均以投票方式办理之。
第廿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