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人次:
7859
校友會章程
東南科技大學校友會
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東南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新北市深坑區)。
第二章、會 員
第 四 條:凡在母校學制就學畢業同學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 五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六 條:本會會員有享受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三章、組 織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 七 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開會一次,其停會期間之權力由理事會執行之。
第 八 條:會員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得延期舉行。
第二節、理事會
第 九 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五十三人(每系科最多十人)任期二年,至下理事會成立時止。但連續兩次會議缺席者,即自動喪失理事資格,下次大會時補選之。
第 十 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二十九人,均由理事互選產生之,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中遴選三位擔任,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左列各組會,分別掌理各組職責,並由理事長綜理會務:
1、秘書組:掌理會員會籍之整理、文書、議事、通訊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2、財務組:掌理本會經費之籌募、保管、出納、帳目及審核等事項。
3、服務組:掌理有關互助合作,職業介紹,康樂活動,會員福利等事項。
4、電子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
5、電機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
6、機械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
7、土木營建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
8、工管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
9、環工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
10、資管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
11、企管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
12、應英系友會:掌理本系校友之聯絡及活動等事項。以上各組均設召集人一人或系友會會長一人(各系友會組織章程另訂之),由理事長就理事中聘任之。理事長於必要時,得遴聘熱心會員擔任以上各組會副召集人及幹事若干人,襄理各該組業務。(理事長得視業務需要,經理監事會同意後擴充各組及其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掌如左:
1、召集會員大會。
2、決定本會會務計劃。
3、督導各組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推行一般會務。
4、籌募本會經費。
5、其他屬於會務之各種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或理事二十一人以上之簽署提請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理事會開會時,並請常務監事或其代表列席。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及各組工作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五條:理事會得聘請對會務特有貢獻之會員為名譽理事,聘任期間與各該屆理事會任期同。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十五人(每系科至少一人),任期二年,至下屆監事會成立為止。但連續兩次會議缺席者,即自動喪失監事資格,下次大會時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中選出三位常務監事,監事長一人由三位常務監事互推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1、檢討理事會工作情形。
2、稽查會費收繳狀況。
3、審核理事會經費開支。
4、其他有關監事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監事因事不克列席理事會或執行監察事項時,得臨時商請其他監事代表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舉行理監事聯席會。
第四章、經 費
第廿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入會費新台幣參百元(凡在母校學制畢業或肄業同學均得繳納)。
2、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3、永久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4、捐款。
第廿二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非經財務組召集人及理事長蓋章不得動用。
第廿三條:各組會經常費之支出,應先經理事長同意,事後檢附單據,經手人證明及各該組召集人及各會蓋章後,送財務組審核,財務組審核無誤後編製帳目提理事會決議後,送監事會核銷。監事會對於不當之支出,得移請理事會改善之。
第廿四條:理事會開會時,財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及會費收據情形之書面報告,作成記錄分送理、監事會存照。
第五章、附 則
第廿五條:本章程所稱之選舉均以投票方式辦理之。
第廿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