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科技大學獎勵補助教師研究及著作申請要點
一.本申請要點係依據本校執行「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訂定。為獎勵教師與產業合作技術研發、從事應用實務研究及教師多元升等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專任教師(含專任研究人員),始得申請。
三.獎勵補助項目及申請原則如下:
(一).研究:
1.產學研究、民間委託專案等研究:
(1).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提案獎勵50點。為獎勵執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教師,另依本校「教師執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勵辦法」給予教師獎勵。
(2).各項研究、產學計畫案(不含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於執行完畢當年度,依本校「教師產學合作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給予獎勵點數。
(3).教師指導學生獲得科技部大專生研究計畫於執行完畢當年度,每案獎勵50點。
(4).應繳文件:申請表(附件1)、審查表(附件2)、核定清單、產學合作研究成果總結報告、研究成果報告。
(5).同一計畫中多位教師提出申請時,僅可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其中1人提出申請。
2.國內外專利之獎勵:
(1).參酌本校「智慧財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每案獎勵區分如下:
A.發明專利:國外350點,國內250點。
B.新型專利:國內外均120點。
C.設計專利:國內外均120點。
(3).專利所有權人須為「東南科技大學」。
(4).應繳文件:申請表(附件1)、審查表(附件2)、專利證書影本。
(5).專利證書正本需擲交研發處留存,未繳交證書正本不受理獎勵。
3.技術移轉:
(1)參酌本校「教師產學合作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給予獎勵點數。
(2)技術移轉屬「外加獎勵」,其定義係指不受本校「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經常門」施行辦法』第4條最高以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為上限之限制。
(二)著作:
1.凡對多元升等有助益之國內外學術性、教學研究型之刊物發表或國際性研討會論文:
(1).國內外期刊論文獎助原則:
A.期刊A級(SCI、SSCI、AHCI)
(A)獎勵:每篇350點。
(B)補助:出刊費,最高補助2萬元。
B.期刊B級(EI、TSSCI、ESCI)每篇200點。
c.期刊C級(有嚴謹審查程序)。
(A).國際期刊每篇120點。
(B).國內期刊每篇80點。
(C).在本校或他校學報每篇50點。
D.國際性研討會論文每篇100點。
E.國內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須有嚴謹審查者)每篇20點。
F.校內研討會(須有嚴謹審查者,不含各教學單位研討會)每篇20點。
(2).應繳文件:申請表(附件3)、審查表(附件4)、論文影本1份(紙本或電子檔)、發表刊物目錄、刊物等級證明、出刊費需填本校「教師論文發表補助」申請表,並檢附相關單據正本。
2.專業書籍編著:(教學使用之書籍,請以編纂教材申請)
(1).中文專業書籍獎勵80點,篇章獎勵30點。
(2).外文專業書籍獎勵120點,篇章獎勵50點。
(3).應繳文件:申請表(附件3)、審查表(附件4)、出版之書籍(紙本或電子檔)。
四.有關著作類:
(一)各種論文、刊物等研究成果,須以東南科技大學之名刊登者始可申請。國內外期刊如SSCI、SCI、AHCI、EI、TSSCI、ESCI等知名期刊及所屬級數,應由申請者負責提出,並經各級教學單位
審核。未提出期刊等級證明,則依學術審查小組意見辦理。以國內外學術論文發表及著作為標的之申請案件,有2位以上作者時(通訊作者等同第1作者),每篇著作僅限由其中1名本校專任教
師申請,且須為第3作者以內(含第3作者),獎助金額應除以申請教師順位次。
(二)專利發明人中本校專任教師人數達2人(含)以上時,獎勵點數應除以發明人中本校專任教師之人數。(發明人可分別提出申請,不限1人提出申請)
(三)論文先後發表於學術會議及期刊時,其題目相同(相似)並內容相似度高時,且題目與內容不限於所發表語文,可認定為獨立兩案之條件如下:
1.允許學術會議在前,後轉投期刊之案件,反之則否。
2.會議徵稿說明中需有明確標註「擇優收錄」或「經審查制度」等相關說明,後轉刊登於期刊上。
(四)專業書籍(篇章)需有ISBN碼,論文摘要集則不予獎勵。
(五)出刊費,每人每年限申請1次,以「篇」為補助原則,同一篇論文,補助1次。
五、點數核給方式:
(一)除本要點「研究項」之點數核給方式為年度總預算金額扣除非以點數核給之金額後,所餘金額除以全校該年度核計總點數,算得每點相當之金額後,再乘以個人該年度所得總點數,即為其該
年度應核給之金額。惟每點最高金額以120元為限。
(二)本要點「著作項」之點數核給方式依當年度學校提撥之自籌款金額除以全校該年度申請之核計總點數,算得每點相當之金額後,再乘以個人該年度所得總點數,即為該年度應由學校自籌款核
給之金額。惟每點最高金額以120元為限。
六、如擔任研究等相關計畫之主持人而非實際執行計畫者,不宜提出研究獎勵之申請。
七、各案件申請人應先上網登錄教師教學輔導研究服務資料庫系統,並自行列印申請表連同備妥之應繳文件,自107年度起,需檢附申請日前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課程之相關佐證,送各系(中心)
彙整,並經系(中心)、院教評會審查通過,爭議案件另提交教師學術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通過送校教評會,俟審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統一發放款項。申請通過之研究、著作審查等事項 均
應繳交所規定之成果書面資料或電子檔案,以供教育部查核。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九、獎勵補助教師申請期限自102年度起,獎勵補助教師申請案產生期間為前一年度1/1至12/31止。
十. 教師應於規定時間內提供填報校務基本資料庫所需之各項資料,未提供之資料則不得提出申請獎勵補助。
十一、本要點之經費由教育部獎勵補助款項及本校自籌款支應,實際補助金額,得視本校當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整體發展獎勵補助及本校自籌款額度調整之。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送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